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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刑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熊春伦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春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刑执字第1089号罪犯熊春伦,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苗族,四川省叙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作出(2010)叙永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春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3年5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熊春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春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5.7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熊春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春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西苓审 判 员  谢晓宏代理审判员  孙加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