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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塘执字第001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塘执字第00154-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吉小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伟军。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14848.40元。2、案件受理费12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8元,由德一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跨年度付款和解协议如下: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起,每月支付30000元,直至2016年1月31日前付清为止。如不按期履行,按原法律文书执行。鉴于本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不再需要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永刚橡塑制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塘商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金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