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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临澧毅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澧毅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冉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临澧毅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迎宾路社区居委会朝阳西街181号。被申请人冉娟,女,住临澧县。申请人临澧毅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因该公司为被申请人冉娟向他人借款提供担保,在被申请人冉娟到期不还的情况下,已代位向借款人偿还。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冉娟名下的价值30万的银行存款及房屋予以查封。案外人田文思、肖思自愿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湘J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为临澧毅瑞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冉娟在银行的存款3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冉娟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田文思、肖思自愿以夫妻共同所有的湘JXXX**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卞林枝审判员  邓莲香审判员  赵厚陆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卓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