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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蔡雪芹与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雪芹,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1316号原告:蔡雪芹。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陵路29号。法定代表人:江崇宾。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雪芹与被告辽宁天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雪芹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雪芹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5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82.5元,由原告蔡雪芹承担。审判员  贾丽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春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