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李学江故意杀人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江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津高刑执字第0178号罪犯李学江,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二中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津高刑一终字第3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对李学江的定罪量刑。执行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经审理查明,该犯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在2013年第三季度、2013年第四季度、2014年第一季度、2014年第二季度、2014年第三季度、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单项奖励。以上表现情况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奖励证》等奖惩材料和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江接受教育改造,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学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荣 珩代理审判员  游继文代理审判员  张琳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