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马跃斌与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跃斌,吴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34号申请人马跃斌,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被执行人吴静,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榆社县人。本院在执行马跃斌与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静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静在中国建设银行榆社县支行名下帐户存款29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鸿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