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诉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孙锋涛,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毅,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法务总监。被告杜建新,男,195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25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5506270510。委托代理人李光林,襄阳市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莱尔公司)诉被告杜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小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莱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毅,被告杜建新的委托代理人李光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莱尔公司诉称,杜建新原系金莱尔公司员工。2013年2月5日,杜建新因私事向金莱尔公司借款1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还,现起诉要求杜建新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杜建新辩称,金莱尔公司与杜建新原系合伙关系。因金莱尔公司将杜建新工作期间的10000元奖金扣除,随后,杜建新又以借款的形式将该笔资金借用,故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金莱尔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杜建新原系金莱尔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7月31日劳动合同解除。2013年2月5日,杜建新向金莱尔公司借款1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支单,载明:“杜建新因私事借支10000元”。后金莱尔公司索要借款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杜建新向金莱尔公司借款1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支单为据,并载明是私用,因此,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证据确实。经金莱尔多次催要,杜建新未能还款,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杜建新辩称,双方系合伙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其辩称理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建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襄阳金莱尔制冷化工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上述应支付的借款,逾期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杜建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张小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马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