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临汾日报印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临汾日报印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德州泰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恩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传军,该公司职工被告:临汾日报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董越俊,该厂厂长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平商初字第5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临汾日报印刷厂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临汾日报印刷厂银行存款的查封。审判长 刘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