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霍飞与被执行人徐强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飞,徐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霍飞,男,198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徐强,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徐强名下的豫AC87**宝马轿车(发动机号码01527839车架号LBVFP3906BSE60748)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江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