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景利与高耀山、潘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利,高耀山,潘学花,高相勇,高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利。被执行人高耀山。被执行人潘学花。被执行人高相勇。被执行人高耀武。本院在执行王景利诉高耀山、潘学花、高相勇、高耀武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阿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