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执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景利与高耀山、潘学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景利,高耀山,潘学花,高相勇,高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817号申请执行人王景利。被执行人高耀山。被执行人潘学花。被执行人高相勇。被执行人高耀武。本院在执行王景利诉高耀山、潘学花、高相勇、高耀武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又无可供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乐阿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钟德军执行员  王祥文执行员  张树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