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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因本案于2015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5)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鲁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86.5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新安江街道环城北路9号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杭州市暂住人口详细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接收证据清单、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卢某的证言,乙醇检验报告,现场笔录、现场摄录照片及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阳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