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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柳连杰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柳连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1101号罪犯柳连杰,捕前无业,原。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烟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连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1415.21元,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11日、2012年10月18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6年10月11日起至2016年10月10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7月6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照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现有余刑1年5个月10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释放。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柳连杰减刑释放,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柳连杰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另查明,罪犯柳连杰民事赔偿111415.2元已履行4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柳连杰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为,罪犯柳连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柳连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淑 美审 判 员 张 婷 婷代理审判员 刘 光 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慧慧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