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叶某与张某甲、张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叶某,男,199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叶善明。委托代理人:朱剑钧,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某乙,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某,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莉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惠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