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保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路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路钢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保字第00017-1号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刘步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云岗,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志永,淮北市杜集区朔里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路钢,男,1979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人路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被申请人路钢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申请人淮北市杜集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代理审判员 胡建立代理审判员 丁建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