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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尤刑初字第184号公诉机关尤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甲,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尤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尤溪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3月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1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尤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尤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尤检林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又以尤检林刑附民诉(2015)14号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郑某甲公益植树1亩。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成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郑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下旬至2015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郑某甲为了牟利,先后两次擅自到尤溪县西滨镇七斗村“坵水后”山场盗伐属七斗村集体所有的杉木32株,并将盗伐的两车杉木出售给苏某甲,非法得款人民币1500元。经林业技术人员检量鉴定,被告人郑某甲在“坵水后”山场盗伐的32株杉木,立木蓄积为3.6759立方米。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郑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郑新已退清非法所得。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被告人郑某甲公益植树1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郑某甲于2015年7月9日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550元。被告人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犯罪事实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亦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柴刀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林权登记申请表、林木管护承包合同、证明等;证人郑某益、苏某甲、谢某甲、郑某乙、郑某丙等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郑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盗伐集体所有的林木32株,立木材积3.675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甲盗伐林木的犯罪行为,对国家生态造成了相应的损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柴刀一把,予以没收。四、被告人郑某甲应公益植树1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林景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吴益萍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决定处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