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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民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美芝与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芝,郑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373号申请人王美芝,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桥乡南村。被执行人郑小龙,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孟庄村。王美芝与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4)民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小龙存款13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