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美芝与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美芝,郑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373号申请人王美芝,女,1968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王桥乡南村。被执行人郑小龙,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孟庄村。王美芝与郑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审结,该案(2014)民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郑小龙存款13048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郑 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