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素秋诉被告孙帼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素秋,孙帼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698号原告:杨素秋,女,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陈俊才,辽宁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帼应,女,1961年10月11日生,汉族,盘锦市人,住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素秋诉被告孙帼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