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0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025号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与海宁大道交叉口西侧。法定代表人郑振铎,总经理。被告董斌。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