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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广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刑初字第104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广甜,住广州市番禺区。2010年8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5)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广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金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广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广甜经“阿某”(另处理)指使,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莲塘大街5号407房,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3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朱某乙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2.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黄广甜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3.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人民币300元(其中240元是毒资)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公诉机关并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证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毒品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广甜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广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广甜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广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黄广甜经“阿某”(另处理)指使,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莲塘大街5号407房,以人民币240元的价格将3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乙,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在朱某乙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2.7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黄广甜处缴获白色晶体3包(净重3.1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人民币300元(其中240元是毒资)及作案工具移动电话一台。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广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乙、邱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通话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穗番公(司)鉴(化验)字(2014)4232化验检验报告书,现场、毒品照片,被告人黄广甜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广甜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8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甜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广甜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广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广甜处以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九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广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二、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5.83克,予以没收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敏华人民陪审员  梁润富人民陪审员  梁焕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秋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