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尉民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松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松梅,张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63-1号申请人赵松梅,女。被申请人张应林,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26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L1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吴延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