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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尉民保字第2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赵松梅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松梅,张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尉民保字第263-1号申请人赵松梅,女。被申请人张应林,男。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的(2015)尉民保字第263号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反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豫BL11**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审判长  师玉洁审判员  霍青华审判员  吴延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彦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