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区梓颖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小喇叭服装店,区显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梓颖,区显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区梓颖,女,汉族。被告:区显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22日,原告区梓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梓颖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梓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