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区梓颖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小喇叭服装店,区显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区梓颖,区显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区梓颖,女,汉族。被告:区显能,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了上列原、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7月22日,原告区梓颖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区梓颖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区梓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因本案是按原告撤诉结案,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而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并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