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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海左香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华利欣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1728号原告上海左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委托代理人何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委托代理人沈X。原告上海左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振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川、被告委托代理人沈莉莉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左某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27日签订辅料买卖合同一份,之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至次月14日向被告送货计人民币95,437.70元,并向被告开具了发票。现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货款95,437.70元;2、被告支付自2014年11月1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的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在诉讼中又向原告支付了45,000元货款,故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0,437.70元,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希望能协商解决。鉴于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义务。被告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应当及时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左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437.07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计530元,由被告上海华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