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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飞、徐磊等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徐磊,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王飞,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辛中驿镇后台基寺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磊,男,成年人,汉族,任丘市北汉乡赵家疙瘩村人,现住。被告张楠,女,汉族,成年人,任丘市北汉乡赵家疙瘩村人,现住。原告王飞诉被告徐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磊、张楠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徐磊、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王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艳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