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2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飞、徐磊等与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徐磊,张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054号原告王飞,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任丘市辛中驿镇后台基寺村人,现住。委托代理人郭向东,河北海岳(任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磊,男,成年人,汉族,任丘市北汉乡赵家疙瘩村人,现住。被告张楠,女,汉族,成年人,任丘市北汉乡赵家疙瘩村人,现住。原告王飞诉被告徐磊、张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飞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磊、张楠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飞撤回对被告徐磊、张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王飞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艳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