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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宣告赵某甲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赵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法民特字第00050号申请人刘某,女,193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赵某甲,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刘某申请宣告赵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诉称,我与赵某甲系母子关系。赵某甲于1971年6月在江北区华新中学因与同学打架后害怕请家长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其户口也早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赵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某甲,男,195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原住重庆市江北区。赵某乙与刘某原系夫妻关系,育有赵某甲、赵某丙、赵某丁三个子女。赵某乙于2004年11月26日去世。赵某甲于1971年6月在江北区华新中学因与同学打架后害怕请家长而离家出走,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7月21日在《工人日报》发出寻找赵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甲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其家人寻找无下落,本院发出公告寻找也无下落,赵某甲死亡的事实已能够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陶 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