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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国强与熊俊龙、龙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强,熊俊龙,龙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安陆民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叶国强。被执行人熊俊龙。被执行人龙彬。本院2015年2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国强与被执行人熊俊龙、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民初字第0141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俊龙、龙彬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国强与被执行人熊俊龙、龙彬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叶国强与被执行人熊俊龙、龙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熊俊龙、龙彬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叶国强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宋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