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民初字第6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严正与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正,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羊民初字第6685号原告严正。被告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正与被告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严正在诉讼费缴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荻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蓓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