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执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国庆申请执行余卫定房屋过户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庆,余卫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油执字第1255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庆,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日。被执行人余卫定,男,汉族,生于1933年12月24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江油民初字第2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为余卫定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余卫定名下位于江油市三合镇长城新村一号中心区93-3幢2号1层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陈国庆。二、本案执行费500元从被执行人余卫定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