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执异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利君与朱建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君,朱建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异字第80号案外人:朱科锰。申请执行人:张利君。被执行人:朱建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利君与被执行人朱建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朱科锰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执行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56号颐福苑5幢2单元102室房产及附属架空层为其所有,要求解除查封,停止执行。2015年7月22日,朱科锰以张利君已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其提出执行异议已无必要为由,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经申请执行人张利君的申请,本院确已停止对争议房产的执行,故案外人朱科锰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朱科锰撤回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周钢杰人民陪审员 翁华根人民陪审员 赵维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珊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