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李梅与吴学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吴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124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学荣,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学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学荣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