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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某、窦某甲等与窦某戊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窦某甲,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豆某,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窦某乙,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窦某丙,19*年*月*日生。申请执行人窦某丁,19*年*月*日生。被执行人窦某戊,19*年*月*日生。本院在执行王某、窦某甲、豆某、窦某乙、窦某丙、窦某丁申请执行窦某戊关于继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桂民提字第1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一)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及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做出的(2014)柳市民一终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 涛审判员 秦宏黔审判员 卢春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亮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