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0970号原告姜某某。被告杨某甲。原告姜某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莉琴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并于200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名杨某乙,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名杨某丙。由于被告长年不顾及原告及两个孩子的生活,长期抹牌赌博,虽经各方劝导,被告仍我行我素,两个小孩全靠原告和原告父母带,被告没有承担生活费。且被告与婚外女人交往,不顾原告及子女,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现诉请法院判令离婚,两个小孩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裁决。原告姜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证据三、子女户籍登记卡复印件,证明其子女身份;证据四、两份小孩保险单复印件,证明保险费一直由原告交付,现原告已无能力负担。被告杨某甲辩称,其与被告结婚以来感情一直不错,两人也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原告所说的不顾家庭等问题,其愿意以后改正。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并于2003年5月30日登记结婚,2004年8月24日生育一子名杨某乙,2010年10月11日生育一女名杨某丙。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争吵。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几年以来,感情基础牢固,虽近段时间双方因缺乏沟通等因素产生了一些矛盾,但该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且被告愿意积极去改正自身的缺点,努力维系感情,双方有和好的可能性,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200元,款汇荆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7-260201040006032,开户行:农业银行荆州市分行直属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廖莉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赵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