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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亚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亚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459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启宏,被告刘亚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刘亚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刘亚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692元,由被告刘亚海承担,剩余692元退回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判员  王雅茹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