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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终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春良与石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良,石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终字第2117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良。被执行人石成。申请执行人王春良与被执行人石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武民一初字第44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2117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成已自行清除执行标的物,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4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