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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周立辉与翟化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辉,翟化然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01822号原告周立辉。被告翟化然。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立辉诉被告翟化然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立辉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腾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