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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万进、张鸿与张鸿、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万进,张鸿,黎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701号原告王万进。被告张鸿。被告黎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进与被告张鸿、黎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万进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王万进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鸿、黎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进撤回对被告张鸿、黎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万进负担。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