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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杜明水与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曹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明水,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曹亚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423号申请人杜明水,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赤峰市元宝山区。被申请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雷明,经理。被申请人雷明,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曹亚玲,女,197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经理,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杜明水与被申请人阿斯哈图老年服务中心、雷明、曹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明水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亚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40万元。担保人葛洪喜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杜明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曹亚玲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葛洪喜名下的位于赤峰市元宝山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雷福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