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郑刑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田莊莊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莊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郑刑执字第997号罪犯田莊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2011)周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田莊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豫法刑四终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23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田莊莊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7月7日晚21时许,张新伟、贾萍夫妇与邻居张某某有矛盾,指使其外甥胡海鹏找人打张某某,胡海鹏领着田莊莊等多人经预谋、分工,在项城市东方大道一路口,对张某某拳打脚踢并用砖头等打击头部,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系主犯。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罪犯田莊莊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于2013年2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莊莊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莊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9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楚绍京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