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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王某凤与袁某金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凤,袁某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98号原告王某凤,女。被告袁某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凤诉被告袁某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袁某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凤撤回对被告袁某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凤负担。审判员  赵英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