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树宝诉靖边县海天盛世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宝,靖边县海天盛世酒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李树宝,��。被告靖边县海天盛世酒店。负责人李靖,男。本院在审理李树宝诉靖边县海天盛世酒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起诉状向被告送达之前,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陈海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