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金虎与涂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虎,涂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郑金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秋玉,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虎与被告涂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金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