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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2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金虎与涂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虎,涂秋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807号原告郑金虎,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涂秋玉,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虎与被告涂秋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金虎负担。代理审判员  詹国荣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晓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