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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马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原告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审理中,原告马某于2015年7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所作出的处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杨守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