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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行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李顺奇诉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确认撤销颁证违法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奇,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汇行初字第66号原告李顺奇,男,汉族,1957年02月28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XX、杨波,贵州再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钟正萌,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胜、周厚杉,贵州福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顺奇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确认撤销颁证违法一案,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以将先申请行政复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顺奇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昊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人民陪审员  吴成坤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