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谢惠蓉与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惠蓉,周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857号申请执行人谢惠蓉,女,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海丰县人,业务员,住广东省海丰县。被执行人周国伟,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谢惠蓉与被执行人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惠蓉要求被执行人周国伟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5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