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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7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龚石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龚石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7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被执行人:龚石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22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龚石滔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龚石滔的存款或收入76000.00元;存款或收入不足的,则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