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终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长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长华,刘春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海口市海秀中路120号顺发新村20栋301房。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长华,男,1952年7月13日生,汉族,江苏省宝应县山阳镇人民政府退休干部。原审被告刘春洪,男,1961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业。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长华、原审被告刘春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秦商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海南中航航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