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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鲍兴红与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1073号原告鲍兴红与被告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金武商初字第0120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兴红于2015年0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义润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交付车辆过户上牌所需要的材料。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武执民字第107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兴红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范立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