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居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袁某甲申请王某某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居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袁某甲,男,生于2007年4月13日,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袁某某(系袁某甲外祖父),男,生于1951年1月22日,汉族,务农。申请人袁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于2015年4月27日起诉来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袁某甲诉称,2000年12月,申请人袁某甲之父王某某与其母袁某乙登记结婚,2007年4月13日生育子袁某甲。2010年5月,申请人之母袁某乙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2012年5月,被申请人王某某也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人袁某甲申请人民法判决院宣告王某某失踪。经查,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25日,汉族。王某某与申请人之母袁某乙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2007年4月13日生育子袁某甲。2012年5月,王某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1日在四川法制报登报发出寻找王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某某离家外出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申请人袁某甲申请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