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陆子良与吴爱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子良,吴爱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太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陆子良。被告吴爱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子良与被告吴爱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子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1680元,合计1880元,由原告陆子良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