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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崔明宗诉唐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宗,唐国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崔明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唐国元,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宗与被告唐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明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任绍桂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