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关于崔明宗诉唐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明宗,唐国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844号原告崔明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唐国元,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明宗与被告唐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明宗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姬晓玲人民陪审员 任绍桂人民陪审员 杨文珍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