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商初字第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万龄、张秀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万龄,张秀琳,夏明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商初字第0246号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万龄。被告张秀琳。被告夏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万龄、张秀琳、夏明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986元,由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